一、子基金申請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一)境內申請機構:
1.依法設立且已在相關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登記備案;
2.實繳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3.未被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列為異常機構且不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等情形;
4.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境外申請機構:
1.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批準從事股權投資管理業務,具備當地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件;
2.凈資產不低於2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
3.經營管理境外投資基金,持續運營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資業績,健全的治理機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
4.最近三年未受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無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5.至少擁有1名具備5年以上,2名具備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主要投資人員。
(三)國內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點實驗室等技術源頭單位、國際知名的技術轉移機構及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成果轉化機構。
(四)申請機構的其他要求
天使母基金重點投資於有行業或者產業經驗及背景的投資人所管理的子基金,對以下機構所管理的子基金優先考慮:
1.有出色投資記錄、行業排名在前50名的機構(具體參考清科、投中、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等第三方知名機構或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近三年發布的相關行業排名);
2.國內外知名高等院校(具體參考國家“雙壹流”建設高校名單或近三年世界知名高校綜合排名前100名高校名單);
3.科研院所(具體參考在國家、省、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的科研院所,或遴選世界頂級科研院所);
4.重點實驗室(具體參考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研究中心等國家科技創新基地或遴選世界頂級實驗室);
5.國際知名的技術轉移機構(具體參考科技部國家技術轉移示範機構,且申請機構最近壹次國家技術轉移示範機構定期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或“良好”,或遴選世界頂級技術轉移機構);
6.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是指《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有關規定,經國家科技部認定並公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且申請機構最近壹次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或“良好”)。
二、子基金管理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一)管理資質:子基金管理機構須由申請機構或其關聯方擔任,在與天使母基金正式簽訂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前,實繳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並須在天使母基金對子基金投資決策前取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相關登記備案資質。
關聯方是指某壹主體直接或間接控制的相關主體,或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主體的相關主體,或與該主體受到同壹主體直接或間接控制的相關主體。
(二)註冊區域:子基金管理機構原則上須在珠海註冊。經投委會批準,清科、投中、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等第三方知名機構近壹年發布的相關行業排名前30名的機構首次申請天使母基金的除外。
(三)管理團隊:子基金管理機構須在珠海設置固定的辦公場所並配備專屬且穩定的管理團隊,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早期項目投資經驗或相關行業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至少1名核心人員常駐深圳辦公或在深圳繳納社保;管理團隊主要成員未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四)投資能力:子基金管理機構須至少滿足下列條件之壹:
1.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其主要股東(公司制)、普通合夥人(合夥制)自有資金及管理的基金累計投資天使類項目(不含以發起人、雇員或主要股東親屬身份投資的天使類項目)資金規模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且有3個(含)以上成功投資的案例。成功投資的案例是指首兩輪外部機構投資項目或者初創期、早中期項目,以現金方式退出部分或全部股權,且該退出部分股權投資收益率超過50%;
2.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其主要股東(公司制)、普通合夥人(合夥制)或3名以上管理團隊主要成員以骨幹身份,共同累計管理創業投資基金實繳規模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且有3個(含)以上成功投資的案例;
3.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其主要股東(公司制)、普通合夥人(合夥制)為國內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點實驗室等技術源頭單位或國際知名技術轉移機構等科技成果轉化機構的,該單位最近5年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或技術轉移項目融資總金額累計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4.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其主要股東(公司制)、普通合夥人(合夥制)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協助科技成果轉化單位的,最近5年內與該單位簽訂含有融資服務條款協議的企業在簽訂協議後獲得的投資金額累計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五)風險控制:管理和投資運作規範,具有完整的投資決策程序、全面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六)募資能力:子基金管理機構應向《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所規定的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核實各出資人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的合格投資者要求;天使母基金申報方案由子基金申請機構負責提交。申請新設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請機構在提交基金申報方案時,須至少已經募集到擬設立子基金總規模的30%資金(不含天使母基金出資部分),並提供擬出資人的出資承諾函、出資能力證明等材料(擬出資人為各級人民政府或其職能部門直接出資的政府投資基金除外,但應提供同等效力的證明材料),子基金申報方案獲得通過後,在簽署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時,該申報方案中已承諾出資的社會出資人變動調整不得超過50%。
(七)申請時限:申請天使母基金增資的子基金註冊時間不超過12個月(自子基金工商註冊之日起至天使母基金受理其申請之日止,天使母基金對已參股子基金的增資不受該條款時間限制,但須滿足本申報指南及遴選辦法第三條要求),同時須提供子基金現有全體出資人同意申請天使母基金出資且以平價增資並豁免天使母基金罰息及同意天使母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資項目收益(如有)的合夥人會議決議或股東會決議。
三、子基金設立要求
天使母基金參股設立子基金或對已設立子基金增資,子基金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註冊區域:子基金註冊在深圳市。
(二)基金規模:子基金規模原則上應與其管理機構的投資能力(投資能力的標準參考本申報指南及遴選辦法第三條第(四)款)相匹配。天使母基金對單支子基金出資規模原則上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
(三)出資比例:子基金向天使母基金申請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認繳出資總金額的40%。
(四)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其關聯方對子基金的出資比例不低於1%。子基金采用有限合夥制設立的,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其關聯方作為普通合夥人出資比例不低於1%。
子基金管理機構不在深圳註冊的,或受子基金委托僅作為基金管理人而未在子基金中出資的,應指定其在珠海註冊的關聯方出資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且子基金申請機構、管理機構及出資關聯方就子基金各項事宜須承擔連帶責任,並作出書面承諾。
(五)存續期限:子基金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
(六)天使母基金有權在其他出資人的出資款實際到位後再行出資。